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小,18,2015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李文盛
黃保蒼
被 告 李進喜
簡岳賢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雄小字第1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2 月26日上午10時3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佳佩
書 記 官 陳恩慈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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