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253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方玉珠
李漢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哲當間給付代辦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雄小字第25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9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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