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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張皇智
被 告 蔡罔飼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雄小字第254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29日上午9 時2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4 月20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政忠
書 記 官 曾小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傅光華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傅光華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曾小玲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200元
合計 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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