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小,267,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26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蘇子亨
複 代理人 李宜樵
被 告 林渝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聲請撤回起訴,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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