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小,28,2015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
訴訟代理人 吳弘達
被 告 洪瑞發
洪佳薇
洪佳伶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歐巧雲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雄小字第2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2 月3 日上午9 時5 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1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廖美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全銘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零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捌拾玖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洪全銘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廖美玲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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