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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周晏均(原名周特伶)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雄小字第307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6 日下午2 時1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
年4 月26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奕帆
書 記 官 郭南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零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郭南宏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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