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小,386,201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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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38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被 告 林祖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49元,本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1日以103 年度雄補字第215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500 元,該裁定業於103 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尚未繳納,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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