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簡,1123,201610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123號
原 告 巴商東連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俊德
訴訟代理人 郭蔧萱律師
被 告 許榮家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楊雅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敏君律師
劉怡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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