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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14號
原 告 黃志生
被 告 楊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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