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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17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告 廖銘聰
廖銘豐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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