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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20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蔡興諺
黃照峯律師
上一人 複
訴訟代理人 張曜軒
被 告 蔡潘雪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上午九時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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