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21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徐良一
被 告 謝坤成
馬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 月2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判決主文所載之附表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業由本院認定被告應予塗銷,惟漏未記載該不動產資料之附表,而有誤寫誤繕之情況,爰補充附表如附件,並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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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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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項目 │ 坐 落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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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755.15 │93/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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