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簡,1639,201610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639號
原 告 周坤助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訴訟代理
人 吳晉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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