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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767號
原 告 黃威即黃彥博即黃彥綱
訴訟代理人 林家群
被 告 熊睿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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