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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9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秀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18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65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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