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簡,204,2015082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0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國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正順、吳尹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3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固請求被上訴人李正順除原審所淮之賠償金額外,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20萬元,是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20萬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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