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09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涂榮廷律師
被 告 何天文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梁志偉律師
被 告 何孫美英
何其嶺
何泰銳
何育宜
兼法定代理 何俊德
人
田秀英
被 告 劉文湘
黃許秀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三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四月八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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