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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111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高鈺雯
被 告 郭豐銘
被 告 郭豐維即郭平祥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四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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