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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113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蔡孟裕
訴訟代理人 張俊仁
王艷芬
被 告 正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水賢
訴訟代理人 劉根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廢棄物處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廢棄物處理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五年六月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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