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簡,2278,2016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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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雄簡字第227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被 告 蔡文輝
蔡和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複 代理人 邱怡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105 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文輝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蔡文輝前向原告申辦信用卡及現金卡使用,迄今尚積欠新臺幣(下同)138,652 元暨以本金核算之利息、違約金(下稱系爭債權)尚未給付,並經本院核發99年度司促字第18989 號支付命令確定。

詎被告蔡文輝為規避追償,竟於民國98年4 月13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被告蔡和成所有,致被告蔡文輝名下無其他積極財產足供清償系爭債權,顯已害及原告之債權。

又被告蔡文輝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予被告蔡和成,其名下短少積極財產(即系爭土地),卻未有相當價值之積極財產(即買賣價金)增加,被告間無買賣行為,其等間之移轉行為應為無償行為。

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於98年3 月20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於98年4 月13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㈡被告蔡和成應將系爭土地,經98年楠地字第019630號收件,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被告蔡文輝名義。

三、被告蔡文輝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被告蔡和成則以:本件並非通謀虛偽買賣,被告間就系爭土地確有買賣及移轉登記之真意,而係以被告蔡和成之姑姑蔡秀英陸續貸予被告蔡文輝之款項1,933,000 元為買賣價金,由被告蔡文輝移轉系爭土地予被告蔡和成,是系爭土地之移轉為有償行為,並非無償行為,被告蔡文輝並因此獲得買賣對價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其對被告蔡文輝有系爭債權,及系爭土地原為被告蔡文輝所有,已於98年4 月13日以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蔡和成等情,業據其提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為證(詳本院卷第10至20頁),並有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104 年11月30日函暨檢附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印鑑證明、系爭土地所有權狀及系爭土地增值稅繳款書等件在卷可稽(詳本院卷第67至73頁),是原告前揭主張堪信為真。

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固主張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並無買賣行為,應屬無償行為等語,而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蔡和成就被告蔡文輝與訴外人蔡秀英間關於系爭土地之買賣為真一節,業已提出上載有匯款、提款之相關存摺明細、被告蔡文輝簽發與蔡秀英之本票及借據等件存卷為憑(詳本院卷第120 至128 頁),堪認蔡秀英確有以上開款項向被告蔡文輝購買系爭土地無訛。

依前開說明,被告蔡文輝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之行為自屬有償行為,原告起訴主張其所為係無償行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買賣之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顯屬無據,無從准許。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求:㈠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於98年3 月20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於98年4 月13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㈡被告蔡和成應將系爭土地,經98年楠地字第019630號收件,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被告蔡文輝名義,皆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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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性質│地號                          │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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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地號:高雄市楠梓區楠都段一小段│  1/4   │
│    │    │0000-0000 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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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土地│地號:高雄市楠梓區楠都段一小段│  1/4   │
│    │    │0000-0000 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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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土地│地號:高雄市楠梓區楠都段一小段│  1/4   │
│    │    │0000-0000 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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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土地│地號:高雄市楠梓區楠都段一小段│  1/4   │
│    │    │0000-0000 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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