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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341號
上 訴 人 簡曉育
即 原 告
被上訴人即 黃香謹即黃樹桃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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