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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34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淑靜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衍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修繕費,因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由本院簡易庭依簡易程序審理。
惟訴訟進行中,被告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反訴原告1,550,000 元,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已逾500,000 元,且其訴訟又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各款訴訟,是因反訴之提起,致使訴訟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之範圍,且兩造又無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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