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簡,2359,2016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359號
原 告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訴訟代理人 胡晶南
被 告 蕭翰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四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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