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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36號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訴訟代理人 許芸芸
鄭伊妏
李楚葳
林芯暐
被 告 沈婉瑜
訴訟代理人 鄭麗華即鄭羽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另原告應於文到五日內提出原告法定代理人變更之資料及現任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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