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簡,2415,2016102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4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妤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熊家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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