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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579號
原 告 吳全龍
被 告 陳槐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四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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