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簡,366,201508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36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趙俊懿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蓮春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4 年8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1,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