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簡,370,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37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陳倩如
被 告 曾政慶
曾陳淑賢
曾政彥
曾政元
曾玉惠
曾政照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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