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37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陳倩如
被 告 曾政慶
曾陳淑賢
曾政彥
曾政元
曾玉惠
曾政照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