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簡,75,201610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雄市第46期左營區新庄段七小段自辦市地重劃區
重劃會
代 表 人 磐鼎市地重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卓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俊祺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李惠貞
李宜珍即李雪珍
李國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3,238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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