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簡,919,2015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919號
原 告 洪媛英
訴訟代理人 楊淑華律師
被 告 安琳琳
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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