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補,1342,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34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伯展、潘伯溫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200 元,惟未於訴狀正確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本件土地及建物之價額(即本件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巷0 號3 樓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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