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補,1348,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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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348號
原 告 劉世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聲請對被告莊百勝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 元。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併於上開期限內提出準備書狀,書狀及所附證物均須附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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