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補,143,20150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43號
原 告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昆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鄭罔市、黃進泰、黃麗香、黃麗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四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及繕本4 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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