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06號
原 告 宋政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鈺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訴
訟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