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補,228,2015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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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28號
原 告 吳國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潤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4,800 元,應徵裁判費30,2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70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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