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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33號
原 告 吳沛潔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708 元(即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575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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