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34號
原 告 楊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祐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985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4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