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4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翊靖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0,741 元,應繳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5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