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補,244,2015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44號
原 告 趙慶壹
被 告 楊正福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1,300 元(即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181616號返還租賃房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金額即執行標的高雄市○○區○○○路00號建物之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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