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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48號
原 告 黃華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祥如逸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訴訟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2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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