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6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金鳳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03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