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66號
原 告 陳志煌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林八郎發支付命令,
惟林八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