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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9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敏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9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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