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補,44,2015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44號
原 告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惠玲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前因聲請調解(103 年度司雄調字第799 號)雖據以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惟上開調解因不成立已進入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之規定,前揭聲請費用得扣抵裁判費。
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7,845 元,應徵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已繳付之1,000 元,尚欠2,8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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