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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雄補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周郁達
代 理 人 吳佳樺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游璋即上格修繕工程行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調解方案為相對人給付聲請人15萬元及法定利息,故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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