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司雄補,22,201604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雄補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建峰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26,3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