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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雄調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林美增
代 理 人 江順雄律師
相 對 人 林榮治
相 對 人 林溫泉
相 對 人 林美惠
相 對 人 林美苑
相 對 人 林美智
相 對 人 林美滿
上開當事人間聲請遺產協議分割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
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5條亦有明定。
末按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2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林胡阿桂、林瑞泰分別於民國92年3月26日、98年11月28日死亡,兩造為其繼承人,迄今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及分配遺產,爰依法就本件遺產分割事件聲請調解,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70條、第2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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