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勞小字第36號
原 告 李昆縱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被 告 大洋公寓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昭
訴訟代理人 陳彥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1月28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