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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陳志寬
被 告 王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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