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勞小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育書即投幣火鍋店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羅○○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張○○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羅○○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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